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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60日内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0-08  浏览量:319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文某凤与被告王某江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某江的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被告王某江的一审代理人。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认为,如果确实没有感情了,最好还是好久好散,只要处理结果公平合理,被告完全可以大方的同意离婚,没必要拖着彼此,这对双方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且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自己的小孩。本案经过各方做思想工作,原、被告自愿离婚,最终调解结案。原告作为其小孩王某婷的母亲,一看到自己的孩子就忍不住掉眼泪,可以看得出原告最放不下就是自己的小孩,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是不要离婚,不要小孩成为婚姻的受害者!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111X号

原告:文某凤,女,199X年X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隆回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江,男,199X年X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凤与被告王某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燕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王某婷由原告自行抚养;3.嫁妆由原告带回。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自2015年起,被告不听原告劝告,经常外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夫妻已无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凤与被告王某江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婷由被告王某江抚养,原告文某凤支付小孩抚养费1万元(领取调解书时付清),原告文某凤享有小孩探视权;
三、原告文某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凤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孙  容
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 理    刘  三  红
书  记  员    曾  晓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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