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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47日内成功离婚、唐某与曾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0-21  浏览量:345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182X号

原告:唐某某,男,197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某某街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女,197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某某街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14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 7日生育男孩唐某杰。因性格不合,双方自2015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唐某杰由被告曾某某抚养,原告唐某某对小孩享有正常的探视权,在小孩随被告曾某某生活期间,原告唐某某每月向被告曾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不少于800元,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城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晓  文

书  记  员    肖    婷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曾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王博担任被告曾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本案原、被告的矛盾总的来说是比较大的,婆媳关系也不是很融洽,分居也已经多年,这样的婚姻确实也难以继续维持,好聚好散是比较好的选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也达到了被告的诉讼目的。同时也要感谢承办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否则本案不一定会这么顺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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