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起诉后15日内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0-24 浏览量:394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76X号
原告李某花,女,198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某某桥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林,男,198X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李某花与被告刘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当中,得知原、被告已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和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花承担。
审 判 员 匡 宗 云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 军 慧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在原告李某花诉被告刘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系李某花的一审代理人。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为李某花向法院起诉离婚,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初立案受理,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在洞口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从起诉离婚到成功离婚花了不到十五天的时间,虽然没有经过法院开庭,但是也不能说诉讼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如果能够协议离婚为什么在起诉前不能成功协议离婚呢?偶然中存在必然,诉讼有时对有些人还是一定威慑力的。因为很多被告他并不想上法庭,所以被告得知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后,就主动和原告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了。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今年至少有三起离婚案件都是开庭前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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