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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60日内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0-30  浏览量:605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434号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桐山乡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请离婚。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持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宇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应为原告探视小孩提供便利;
三、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洞口雪峰建材城CX栋13XXX室商品房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为购房所欠债务由被告刘某某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中  德


二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宝  凤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刘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被告一审代理人。本案原、被告在大学期间就已经确立恋爱关系,在一起已经差不多十年的时间,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之路,真的非常遗憾!在签字离婚当日,原、被告都掉了眼泪,其实双方到目前还是有感情的,但是缘分已尽,因涉及双方隐私,不便细说双方的实际情况。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认为,婚姻是自由的,如果确实已经无法和好,那心平气和的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拖着不同意离婚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本案的成功处理,要非常感谢主审法官及对方代理律师所做的工作,没有各方的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很难将案件妥善处理的。本案完全达到被告刘某某的诉讼目的。

以上内容由旷良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旷良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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