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旷律师代理现役军人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1-02 浏览量:66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31X号
原告: 尹某英,男,198X年8月13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海南省三亚市榆亚路XX巷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尹某慧,女,198X年10月2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洞口镇非委户XXX场部,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英与被告尹某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尹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现金彩礼26888元及“三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 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按习俗向被告给付了现金彩礼并为被告购买了“三金”。原、被告婚前并没有真正了解彼此,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英与被尹某慧自愿离婚;
二、原告尹某英返还被告尹某慧父母10万元借款,限2018年4月9日前付清:
三、原告尹某英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尹某慧返还现金彩礼及“三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XX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X X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尹某英与被告尹某慧离婚纠纷一案,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系作为原告尹某英的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是一起现役军人离婚案,军婚案件比较特殊,还需要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现役军人起诉离婚相对来说还是好处理一点,如果是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只要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定情形除外),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个婚也许永远离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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