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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33日成功离婚、胡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2-05  浏览量:413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差不多有四十岁,原、被告婚后仅生育了一个儿子,且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明确表态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而被告也非常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现被告也是快五十岁的人了,被告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今后很有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对被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认为,如何妥善的把抚养权问题解决是本案处理的一个难点,如果双方争执不下,此次很有可能不能成功离婚。本案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成功离婚。本案承办法官非常认真负责,为本案的处理付出了较大的努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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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1民初512X号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野鸡坪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附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某坤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在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28日生育男孩刘某坤,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19年2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刘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且不要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在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28日生育男孩刘某坤。2019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19年2月25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坤由原告胡某某抚养,原告不能改变小孩的姓氏,被告刘某某每年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给原告(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今年的小孩抚养费为3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探望小孩时,原告应提供便利;每年的暑假和春节被告可将小孩带回家各10天,被告的母亲在世期间,原告应允许被告将小孩带回家过年,被告行使探望权时要提前一个星期与原告联系(注明:在2020年春节期间,如果小孩不愿意随同被告回被告家,原告愿意陪同小孩回被告家住二天,时间为除夕和正月初一)。

四、如原告严重违反上述探望约定或擅自改变小孩姓氏,被告可据此请求变更抚养权,原告不得有异议;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将小孩送回原告家,或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权中止被告的探望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偿还。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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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上,如侵犯著作权等,请告知,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谢谢!图片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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