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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37日离婚、被告监狱服刑)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2-11  浏览量:569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案被告廖某杰系在哈尔滨服刑,一方在服刑的离婚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要想妥善处理并不容易。本案被告是远在东北服刑,路途非常遥远,如果行程安排不好就可能导致出差不顺利。另,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容易导致不稳定因素,如果法院强行判决离婚,被告出狱后有可能作出过激行为。为了尽量化解矛盾,我们建议原告在开庭前去监狱会见被告,给被告存点生活费,跟被告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双方在开庭前就离婚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开庭当日非常的顺利,原告成功离婚,案结事了。

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认为,这类案件如果律师没有一定的经验和人生阅历,处理起来不一定会很顺利,很有可能把事情办砸了。本案三位法官为人非常正直,认真负责,不辞劳苦,发自内心的感谢他们。法官的付出,原告自己也是看在心里的,其对法官的评价也是非常高。谢谢他们。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2民初XXXX

原告:岳某平,女,XXXX8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雀塘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杰,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附某某号。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松滨监狱六监区。

原告岳某平与被告廖某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10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廖某鑫、廖某政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 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46日生育男孩廖某政,于2009826 日生育男孩廖某鑫,于2010128日在北塔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435日,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被告于松滨监狱服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廖某杰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某平与被告廖救杰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廖某鑫、廖某政由原告岳某平抚养成年,原告岳某平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廖某杰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廖某杰服刑出狱后,婚生小孩廖某鑫、廖某政的抚养由两小孩自择);

三、本案原告岳某平与被告廖某杰其他无异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原告岳某平负担。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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