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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10日内成功离婚,刘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6-03  浏览量:1007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刘某艳诉被告曾某钊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艳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原告刘某艳的一审代理人。

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正式受理该离婚案,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完全达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目的。本案从正式立案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10天时间,顺利的都让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意想不到。既然不能和好,好聚好散是不错的选择,被告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行为是值得赞扬的。同时也感谢本案相关承办人员辛勤工作,本案的成功处理离不开各方的努力。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刘某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刘某艳与被告曾某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于庭审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刘某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刘某艳与被告曾某钊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艳与被告曾某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三 红

杨 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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