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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29日内离婚、梁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6-08  浏览量:987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案从起诉离婚到正式离婚仅仅花了29天,且是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原告梁某某怕存在人身安全问题,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遂亲自去高铁站接送原告,以确保其人身安全。梁某对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的代理工作应该是相当的满意的,其明确表示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的工作效率非常高。

虽然离婚案件有可能第一次起诉离不掉,但是洞口县离婚律师很多离婚案件都是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的。离婚案件看起来简单,处理起来是需要技巧的,每个人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不敢保证能力有多好,但可以保证比别人更努力、负责。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4民初1615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岗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永胜社区某某街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6月2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由于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分居,后双方没有任何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一致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梁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爱炎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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