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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60日内离婚、尹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6-10  浏览量:936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谢某君诉被告尹某哲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尹某哲的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被告尹某哲的一审代理人。此次系原告谢某君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前两次由于分歧比较大,法院均未判决离婚。从第三次的案件结果来看,我认为较以前的调解方案,原告此次也未获得更多的诉讼利益。我方的诉讼目的基本达到。

虽然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但是只要洞口县离婚律师代理被告的,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有信心让法院第二次也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被告拖着不离婚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既然无法和好的,好聚好散是最佳选择。能让当事人少打官司的,还是尽量少打官司。本案的成功处理离不开承办法官较强的驾驭能力,如果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法官,不一定能妥善处理好本案,不一定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感谢承办法官辛勤的付出。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谢某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XX街道XX路3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XX街道XX湾XX栋XX单元XX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君与被告尹某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原、被告共同以银行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洞口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致使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其后双方仍互不来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君与被告尹某哲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某君与被告尹某哲共有的洞口县某某某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房屋归被告尹某哲所有,原告谢某君应占房屋份额经双方协商折算为9万元,由被告尹某哲于领取调解书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谢某君;

三、原告谢某君名下在中国某某银行账号为43XXXXXXXXXX1657的按揭还贷账户,在房屋按揭未还清之前,该账户内资金不能挪用,亦不能将该账户挂失,原告谢某君有义务配合被告尹某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费用由被告尹某哲承担;

四、原、被告的个人债务由原、被告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君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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