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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律师是成功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一日内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09-17  浏览量:1177

律师观点分析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已经和被告协商好离婚事宜,但是由于户口簿没有更改相关信息,未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张某雨考虑到其系外省人,回河南改户口簿信息也很麻烦,耗时也耗钱,遂找到本律师咨询该如何处理。本律师听取其描述的相关情况后,随即表示只要原、被告配合,本律师当天就可以为原、被告在法院将婚离掉。原告一直对本律师的解答半信半疑,一直担心本律师骗他。在原告向本律师咨询后的第二天,原、被告一起到洞口与本律师见面,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在原告确定委托缴纳律师费时,原告都还不敢相信本律师说的是真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开展代理工作,从立案到法院制作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等一些列工作,仅仅花了半个小时左右时间。也就是说仅仅花了半个小时左右就为原告将婚离掉。本案创造了本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最快离婚记录。不过话说回来,效率高归高,但是事情都是脚踏实地完成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本律师在未确定原告是否会最终委托时,即已经将所有相关材料准备完毕,法院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初稿也都已准备好,只待原、被告签字确认后法院就可以将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就算是一个小小的成功,也离不开背后许多人的努力。本案承办人员非常认真负责,非常感谢他们,没有法院的便民服务,不可能会有这么顺利。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2047号

原告:张某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12725XXXXXXXXX46X,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某某村某某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0525XXXXXXXXX439,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某某村某某组21号。

原告张某雨与被告刘某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刘某馨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至小孩年满18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8日生育女孩刘可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允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雨与被告刘某旺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馨由被告刘某旺抚养,原告张某雨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岁止;原告张某雨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其他债务,由该方自行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张某雨自愿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生光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良

书记员黄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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