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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已共同生活的,无需返还彩礼及生活开销(29日内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11-09  浏览量:451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刘某某代理人参加诉讼。

钟某某与刘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钟某某向刘某某转账8.8万元,用于筹办婚礼(我方主张系彩礼),另,钟某某主张在双方交往期间刘某某花费其8万元左右,上述款项共计16.8万余元。钟某某在起诉离婚时,还要求刘某某向其返还上述16.8万余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可知,结婚后共同生活的,不需要返还彩礼。双方在相处期间的生活开销更加不属于返还范围,钟某某的诉请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何况双方还生育了小孩,且钟某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上述费用更加不可能返还。

此次是钟某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由于前两次诉讼中钟某某态度非常强硬,且几乎没有让步的余地,所以诉讼结果完全可以预料,即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钟某某在第三次诉讼过程中终于面对现实,愿意放弃要求刘某某返还1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耐心做调解工作,钟某某还愿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该抚养费已经完全超出了湖南省规定的标准,我方的诉讼主张完全达到,应该算是很完美的诉讼结果。

其实从钟某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本案是非常棘手的一件离婚案,处理不好就容易发生突发事件,很荣幸,本案最终被妥善处理,本律师的成就感也油然而生。本律师想说的是,恰当的诉讼技巧、丰富的人生阅历、过硬的专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等均是律师办好案件的必备条件,没有哪个律师会随随便便成功。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钟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木井村胜利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孩刘某依归被告抚养,且被告有配合原告探视小孩的义务;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计划筹办婚礼所备资金168 134元。事实和理由:钟某某和刘某某于2015年5月在同学婚礼上相识, 2017年6月意外怀孕后于同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刘某某对钟某某父母极其不尊重,原计划于2017年10月5日举行的婚礼也被钟某某毅然取消,相处期间为筹办婚礼及其他开支共交给刘某某16万元左右。后刘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生下女孩刘某依,钟某某于2019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仍未出现好转,特再次具状起诉,请求判允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依由被告刘某某抚养,随被告刘某某生活,由原告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全部费用),直至刘某依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由原告钟某某自2020年10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将1500元按月支付至被告刘某某的账户(户名刘某某,账号62175XXXXXXXXXXX888,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

四、在不影响刘某依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钟某某有探视刘某依的权利,被告刘某某不得阻挠,并有配合义务;

五、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均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爱  国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肖  和  志

书  记  员  黄  家  源

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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