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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无故不参加开庭,旷律师助女方起诉一次成功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0-12-30  浏览量:251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开庭当日被告(男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如果本律师循规蹈矩的代理该案,那这次肯定离不了婚。因此要想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就必须另想办法,本律师遂要求原告尽量和被告取得联系并协商离婚事宜。功夫不负有心人,后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成功离婚。通过本律师的该成功案例可知,我们不能放弃每一次起诉离婚的机会,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也要尽最大努力。只要我们代理律师足够负责任,足够努力,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并不是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某某村某某组8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某某村某欧组,居民身份证号码: 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小孩刘某敏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S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女孩刘某敏。小孩出生后,被告一直未尽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曾某某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义: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敏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原告曾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成年,原告曾某某对小孩依法享有探视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 晓 勋

二0二0年十一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向    燕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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